关于印制《高等学校毕业生登记表》的通知

时间:2018-01-10浏览:2088

各办学点,校本各学院:

根据江苏省高校招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关于印制《毕业生登记表》等相关材料的通知”(见附件)要求,自2015年起,省教育厅不再统一印制《高等学校毕业生登记表》,由各学校自行印制,现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将印制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办学点自行印制《高等学校毕业生登记表》要求

1.统一按照就业指导中心提供的《高等学校毕业生登记表》样本(见附件)印制。

2.不得扫描。

3.16K纸,正反打印。

4.骑马订。

二、就业指导中心统一印制、发放《高等学校毕业生登记表》至校本各学院

三、填写要求

1. 严格按照登记表的“填表说明”填报信息。

2.填写真实信息,杜绝弄虚作假,否则,后果自负

3登记表首页“填表日期”,不得提前于学生领取到毕业证书日期。

四、鉴定单位盖章要求

1.专科生的盖章要求

《高等学校毕业生登记表》统一盖“江苏城市职业学院学生工作处”公章,6月上旬,请各办学点和校本学院到学工处盖章。

2.本科生的盖章要求

本科生的统一盖“江苏师范大学就业部门”公章,5月30日前,请校本学院送《高等学校毕业生登记表》至就业指导中心,就业指导中心统一至江苏师范大学盖章。

五、其他

1.就业指导中心联系人:王丙芹,025-83774887。

2.学生工作处联系人:丁老师,025-86496570;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应天大街832号综合楼707室。

毕业生档案必备材料之一是《高等学校毕业生登记表》,请各单位认真组织毕业生填写个人真实信息,严格审核、签字、盖章,做好工作。


附件:

1.江苏省高校招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关于印制〈毕业生登记表〉等相关材料的通知》

2.《高等学校毕业生登记表》(样本)

附件1.docx附件2:高等学校毕业生登记表.pdf

学生工作处(就业指导中心 )

                                                                                  2018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