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城市职业学院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学生管理规定

时间:2022-03-23浏览:76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学生管理,维护正常校园秩序,落实疫情防控各项部署和措施,全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根据上级部门和学校疫情防控工作总体要求,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江苏城市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苏城院〔2021〕16号)文件精神,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至学校根据上级部门要求和学校实际宣布疫情结束止。

第二章 开学前学生管理

第四条 学生返校时间以学校通知为准,在规定的返校时间前任何学生不得擅自提前返校。有以下行为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或造成重大传染事故的,从重从严处分。

(一)未经批准或不听劝阻,擅自提前返校的;

(二)擅自提前返校,隐瞒不报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参加兼职、实习;

(四)伪造或提供与疫情防控相关虚假证明等材料的;

(五)因特殊情况,经审核同意返校的学生,在返校过程中不遵守所在地、途经地和南京市疫情防控相关要求的;

(六)因特殊情况经批准提前返校的学生,不服从学校疫情防控管理要求的,如应该隔离但拒绝隔离,不服从隔离工作要求,擅自解除隔离,不按照规定佩戴口罩,个人健康信息弄虚作假,擅自离校,违反宿舍、食堂、图书馆和运动场所等公共场所管理规定的。

第五条 学生按照学校要求填报个人相关信息时,故意不报、瞒报、错报、误报、漏报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或造成传染事故的,从重从严处分。

第六条 学生按照学校要求开展线上学习,须遵守课堂纪律,服从教师管理,对旷课、迟到、早退、代刷网课、影响成绩评定、扰乱教学秩序等行为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从重从严处分。

第三章 开学后学生管理

第七条 遵守学校疫情防控工作要求,积极配合学校疫情防控工作,服从学校日常管理。有以下行为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或造成重大传染事故的,从重从严处分。

(一)经学校同意提前返校学生,在校内特定场所违反必须佩戴口罩要求,不听劝阻的;

(二)应该隔离但拒绝隔离,违反隔离工作要求,擅自解除隔离的;

(三)不按规定监测自身健康状况,不按要求及时准确报送个人信息,对个人身体健康有关信息弄虚作假的;

(四)影响或干扰他人身体健康监测的;

(五)身体健康状况出现异常,不服从学校安排的;

(六)私自组织聚集活动的;

(七)明知自己存在健康隐患,仍不主动采取措施,给他人造成健康威胁的;

(八)以疫情为借口,故意不参加学校学习等活动的;

(九)校内进行商业活动、贩卖防疫物资、利用疫情谋取私利的;

(十)校内散布防控疫情不实信息的;

(十一)组织参与、教唆煽动他人实施有碍疫情防控活动的。

(十二)不按疫情防控规定进行核酸检测。

第八条 严格遵守活动管理规定,不得私自组织聚集性活动。要按照学校统一安排,听从教师管理,错时作息、分区域定点活动。室内教学、活动、1米内近距离接触时建议佩戴口罩,勤洗手。不得在校内进行贩卖防疫物资、利用疫情谋取私利和创业实践等商业活动。

第九条 遵守疫情防控期间对宿舍、食堂、教室、图书馆和运动场所等场所有关防控要求。有以下行为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或造成重大传染事故的,从重从严处分。

(一)串访宿舍,不听劝阻的;

(二)在宿舍留宿他人或到其他学生宿舍住宿的;

(三)不配合工作人员进出登记、监测体温、证件检查等疫情防控工作的;

(四)未经允许,使用他人餐具等个人物品,给他人带来健康隐患的;

(五)在校园内喧哗起哄,造成周围人员恐慌,扰乱学习生活秩序的;

(六)宿舍内出现疑似或确诊病例,不按照学校要求进行集中隔离的;

(七)其他违反宿舍、食堂、教室、图书馆、实验室和运动场所等疫情防控管理要求的。

第十条 严格遵守疫情期间外出管理规定,有以下行为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或造成重大传染事故的,从重从严处分。

(一)未经学校批准,带校外人员进入校园的;

(二)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擅自离开学校的;

(三)特殊情况经批准离校,再次返回学校后,不按学校疫情防控要求采取相应措施的;

(四)未经允许,通过校门、围墙、栅栏等与校外人员近距离交流,直接或间接与校外人员接触的,如外卖人员、快递人员等。

(五)通过非正常途径出入校园的。

第十一条 违反网络管理规定,有以下行为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从重从严处分。

(一)利用网络散布谣言的;

(二)在网络上发表、评论、转载不利于疫情防控工作言论的;

(三)其他利用网络组织或参与妨碍疫情防控行为活动的。

第十二条 其他违反上级部门、学校要求和校纪校规行为的,参照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附加处罚

第十三条 学生违纪行为,构成违法的,除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学校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 对违纪行为者,是党员团员、学生干部的,以及评奖评优资格等,按照《江苏城市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办法》(苏城院〔2021〕15号)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处分权限、程序和申诉

第十五条 对违反疫情防控工作的学生,处分权限、程序和申诉等工作,按照《江苏城市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办法》(苏城院〔2021〕15号)等规定,从严从快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违纪处理由学院和学生工作处负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中处分的“以上”均包括本级处分。

   第十八条 原《江苏城市职业学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学生管理暂行规定》(苏城院〔2020〕13号)废止。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