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苏城市职业学院心理咨询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1/02)

各学院、各有关部门:

为提高我校心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推进 我校心理育人工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中国心理学会临床与咨询心理学工作伦理守则(第二版)》等规章制度,特制定我校心理咨询工作管理规定,现将《江苏城市职业学院心理咨询工作管理规定(试行)》公布。

江苏城市职业学院学生工作处

2021年10月22日 

江苏城市职业学院心理咨询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 心理咨询值班制度

一、学校心理咨询室每学期聘请具有胜任力的心理咨询师定时定点值班。心理咨询师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中国心理学会临床与咨询心理学工作伦理守则(第二版)》。

二、咨询师须提前 10 分钟到达咨询室,做好准备工作。

三、咨询师值班时,须礼貌待人,热心服务。值班期间,请注意保持安静。

四、咨询师值班时间不得带无关人员到咨询室。

五、值班老师在与来访同学交谈时,语言态度要得体,事后不得将有关咨询的情况作为谈资向外界透露。

六、遇到紧急情况要及时向咨询负责人汇报。

七、每次咨询要及时做好相关咨询记录,并做好保密。

八、值班时间除做好个体咨询外,还负责做好咨询室的卫生维护、物品归位、电话咨询、网络咨询等日常工作事务。

九、因特殊情况需要调班,必须提前向主管教师申请。

十、咨询师交接班时,须清点物品和交代有关情况,一切无误后方可离开。

第二章 心理咨询预约制度

一、心理咨询主要服务对象是我校全体在籍学生。

二、来访者须持本人有效证件(学生证和一卡通等)进行预约登记,然后按顺序咨询。来访者可以用电话,也可直接到心理咨询室预约面谈时间。咨询预约电话:025-86496586。

三、心理咨询室将根据预约信息,根据紧急程度和预约先后进行合理安排,并及时通知有关咨询师和预约来访者。

四、来访者须进行咨询登记,如不愿暴露真实身份,也可以匿名咨询或化名咨询。

五、来访者须按约定时间准时到达,如果在预约的时间里不能赴约,请提前电话退约,或直接到学校心理咨询室取消预约。

六、在咨询时间开始后 10 分钟内保留预约来访者的预约时间,咨询结束时间不顺延。若无事先说明、迟到10 分钟以上,视为退约。连续退约 2 次的,需重新排队预约。

七、在一次咨询结束时,可预约下一次咨询时间。

第三章 心理问题转介处理的有关规定

一、精神疾病是一种特殊的疾病,如精神分裂症病人不仅没有自知力,而且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等恶性事件。因此,妥善处理精神疾病患者事关人身安全和学校稳定的大局,应高度重视,科学处理。

二、有下列表现的学生可界定为有严重精神障碍的学生:被害妄想、钟情妄想、精神分裂症、偏执型精神障碍、躁狂症、严重的抑郁症、反社会型人格障碍、性变态、自杀行为、长期孤独自闭、遭受严重挫折和应急事件后出现反应性精神障碍等被医生认定为可能具有严重后果的精神疾病。

三、各学院一旦发现有上述临床表现的学生应立即向主管领导、学生工作处报告、并及时采取必要的精神支持、镇静和监护措施保护当事人人身安全,防止出现意外事件。

四、对有严重精神疾病的学生,一旦确认应立即通知其家长,并配合转介到精神病医院等专业机构进行治疗,不得以任何理由延误治疗。

五、精神分裂症等病人可能因为没有自知力而造成人身伤害等恶性事件。因此,一旦发现这类病人,应对与病人同班同学(尤其同宿舍的同学)进行自我保护的教育,防止意外事件的发生。

六、精神疾病是一种病因复杂的疾病,与生物、心理和社会等因素密切相关,各级学生管理者有责任和义务对全体同学进行精神卫生教育,要关爱有精神疾病的学生,不能歧视他们,要维护精神病学生的合法权利。

七、精神病人的康复往往需要较长的时间和良好的人际氛围,如经过系统的治疗,经医院诊断,学校评估,精神病症状已经被控制并处于康复期时,可以考虑让学生尝试复学。尝试复学期间,家长要陪读并监督学生按规定服药,定期接受心理辅导。家庭和学校要加强对当事人心理及精神健康状况的动态监控。

八、新生入校之初即发现有严重精神障碍的学生,虽经系统治疗,但不再适合继续学业时,学院应与学生及家长沟通,考虑休退学事宜。

九、曾患精神疾病的复学学生,复学期间应建议学生家长全程监护,学院应与学生家长签订相关责任协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