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学生思想政治工作,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优秀大学生,根据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评选范围
江苏城市职业学院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中德、智、体诸方面表现优秀或综合素质测评分80分以上者。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当年“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的评定:
1、违反校纪,受到过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者;
2、考试、考查作弊或考试、考查有不及格现象者;
3、休学者;
4、在宿舍使用电饭煲、热得快、电炉、电热杯等不安全电器或大功率电器者;
5、发生打架斗殴者;
6、未经请假,有两次夜不归宿者;
7、有其它违反校纪校规现象者。
第二条评选比例
“三好学生”不超过在校生的4%;“优秀学生干部”不超过在校生的2%;“优秀毕业生”不超过应届毕业生的2%;“先进班集体”不超过在校班集体数量的9%。
第三条评选条件
(一)“三好学生”评选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参加政治学习和各项政治活动,关心国家大事,自觉遵守国家的政策法令,严格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社会公德,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尊敬师长,关心集体,团结同学,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和社会实践等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敢于同不良倾向作斗争。
2、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成绩优良。
3、重视体育锻炼,积极参加文体活动,认真上好体育课,体育成绩优良。讲究个人卫生和集体卫生,身体健康。
(二)“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
除应具备“三好学生”的基本条件外,还应担任班级、各级团组织、学生会及学生社团的主要干部。热心本职工作,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积极带领和组织同学开展有助于促进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各项活动。坚持原则,敢于扶正压邪,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密切联系群众,团结同学,能出色地完成上级组织交给的任务,有一定实绩,并在同学中有较高威信。
(三)“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推荐为优秀毕业生候选人:
1、在校期间曾经被评为“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
2、在校期间曾获得二等以上奖学金;
3、代表学校获得重大荣誉。
(四)“先进班集体”评选条件
1、班级组织健全、制度完善,班委成员团结合作,以身作则,模范作用好,班级工作有计划、有措施、有总结、有成效。班委会工作有记录、考勤记载。汇报工作制度健全。
2、班风端正,凝聚力强。班委会制度健全,自觉遵守大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的规章制度,能开展自我批评,班级同学有良好的道德修养,诚信友爱,尊敬师长,爱护公物,讲究卫生。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且取得良好成绩;同时还能有计划地组织各种有益于同学身心健康、格调高雅的班级文体活动。班级学生所在宿舍常被评为文明宿舍。全班同学能遵守国家法令和校规校纪,能及时制止各种违法行为和消除各种不良倾向。全学年全班同学诚信考试、无人受到警告以上违纪处分,没有无故缺课、缺考现象。
3、学习氛围浓厚,学习成绩突出。绝大多数同学学习刻苦,有互学互助精神。全学年全班同学没有不及格。综合平均成绩有40%达到85分以上,其余同学平均成绩在75分以上。
第四条评选及表彰办法
(一)评选、推荐工作在学校党政领导下,由学生工作部门和团委共同牵头负责。“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候选人的提名须经其所在班级酝酿,由所在学院、办学点民主评选产生。各单位组织初评申报,学校组织评审,报校长办公会审批后,由学校予以表彰。
(二)各项称号的评选,必须坚持条件,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宁缺毋滥。
(三)各项称号的候选人须亲自认真填写相关登记表,登记表存入档案。
(四)被评为“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先进班集体”的个人或班级,方有资格参加江苏省“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先进班集体”的评选。
第五条本办法自2014年10月起开始实行,原《江苏城市职业学院“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苏城院〔2008〕185号)同时废止。
第六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