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积极性,激励学生奋发向上、不断进取,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合格人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苏城市职业学院在籍全日制学生。
二、评定比例及奖励标准
第三条一等奖学金评定比例为在籍全日制学生总人数的2%,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2500元;二等奖学金评定比例为在籍全日制学生总人数的7%,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元;三等奖学金评定比例为在籍全日制学生总人数的15%,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元。
第四条学生在同一学年不重复享受不同等级和类别的奖学金。
三、评定条件
第五条(一)参加学校奖学金评选的学生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热爱祖国,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有较高思想政治素质和良好的文明行为习惯,模范遵守和执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 3.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科技活动,善于学习和吸收新知识,有较强的实践能力和开拓创新精神;
4.勤奋学习,成绩优良; 5.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身心健康;
6.评定学年综合测评成绩名列同一年级同一专业60%之前;
(二)凡评定学年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具备评奖资格:
1.在本专业学习未满一学年;
2.受到过学校处分;
3.考试、考查有不及格现象或违纪、作弊;
4.有其他违反校纪校规现象或违法违纪行为。
第六条一、二、三等奖学金采用德、智、体三方面表现综合评定的办法,确定奖学金的人数与等级。
第七条德育成绩由辅导员、班主任根据学生的思想品德(包括平时道德修养、遵纪守法、劳动卫生、参加班级活动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智育成绩由学院、教学班进行汇总和提供,包括所有必修课、选修课及实践性教学环节。体育成绩由辅导员、班主任根据体育课的考核成绩和平时参加体育锻炼及身体素质状况评定。综合素质评分由所在学院根据学生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完成。
第八条申报一等奖学金者,必修课成绩必须平均在85分以上、选修课成绩平均在80分以上(或学习成绩排名在班级人数的8%以内),体育成绩合格。申报二等奖学金者,必修课成绩必须平均在80分以上、选修课成绩平均在75分以上(或学习成绩排名在班级人数的20%以内),体育成绩合格。申报三等奖学金者,必修课成绩必须平均在75分以上、选修课成绩平均在70分以上(或学习成绩排名在班级人数的40%以内),体育成绩合格。参加学校组织的省级及以上比赛获得二等奖及以上。
四、经费来源
第九条学院奖学金由学院拨款或由社会赞助、校友捐赠,奖学金的经费不低于学费总额的6%。各办学点参照执行。
五、附则
第十条本办法自二零一七年九月一日开始实施。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