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城市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试行)2017

时间:2017-09-01浏览:2592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以及教育法等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学校在实施学生管理时,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五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1.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的,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准则,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籍管理

    第一节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八条学校实行学年学分制,采用标准学制和灵活的学习年限。3年制高职最长学习年限为5年,5年制高职最长学习年限为8年。最长学习年限包含休学和保留学籍时间,不含服兵役和创业休学时间。

    第九条在标准学制内未完成学业的学生,可于当年6月向所在学院(本规定内所称学院为学校的二级学院,下同)提交延长学习年限申请,经学院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学籍管理处备案和标注。申请延长的学习年限不能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

    第十条学生可以在学习年限内分阶段完成学业。

    第二节入学与注册

    第十一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至录取所在学院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于报到截止日期前向所在学院请假,假期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各学院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三条新生因患有疾病、应征入伍、创业以及其他合理原因,可以向学院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经学院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和学籍管理处备案及标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一)患有疾病的新生,经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经本人申请,最长可以保留入学资格2年。

    (二)应征入伍的新生,应按规定程序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可以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三)因创业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在本人申请中具体说明创业事由,最长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2年。

    (四)因其他合理原因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出具相关证明,经本人申请,可以保留入学资格1年。

    第十四条新生应于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1个月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五条新生入学后,学校成立工作小组,在入学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完成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复查的程序和办法,按照学校当年新生复查的程序及办法处理。

    第十六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到所在学院报到,办理注册手续,并在学生证上加盖注册章。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学校通过国家助学贷款、学费减(免)、困难补助、勤工助学等方式为学生提供经济援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并提出交费计划,经所在学院同意,报学生工作处批准后予以注册。对未能按期履行交费计划者,不予注册。

    未注册的学生,不得参加该学期各种教育教学活动和其他相关活动。

    第十七条 各学院于新生入学3周内和每学期开学3周内在教务管理系统中填报学生注册信息及学籍变动情况,同时将纸质材料报学籍管理处,由学籍管理处根据教育部规定完成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和学年电子注册。

    各学院通知所有新生于入学当年十月份注册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查询、核实本人学籍是否注册,信息是否准确等,反馈学籍管理处。

    第十八条 在籍学生由各学院建立学生档案,并指定专人保管。学生档案主要包括:入学前档案材料、入学通知书、在校期间体检表、在校期间奖惩材料、党团组织关系材料、毕业生登记表以及学籍卡等。

    学生转专业时,档案材料转至转入专业所在学院;转学时,档案材料通过组织转至学生的转入学校;学生毕业、结业时,档案材料转至其工作单位或相关地域人才交流中心,归入本人档案;退学时,档案由学院退回其家庭所在地。

    第三节成绩考核和记载办法

    第十九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按时录入教务管理系统,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毕业时自动生成学籍卡,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第二十条课程考核按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进行,采取按学期进行课程考核的办法,采用百分制评定, 60分以上(含)为合格;凡成绩合格(含有关课程实践环节合格),即可取得规定学分。对跨学期的课程,需整门课程成绩全部合格方可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第二十一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在校品行方面的诚信信息,根据学院的记录,作为学生思想品德考核鉴定结果的组成内容。

    第二十二条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情况综合评定。残疾等特殊困难群体学生可以根据学校规定申请免修。

    保留入学资格或保留学籍的退役士兵,在入学或者复学后可以申请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

    第二十三条学生正考成绩按学期采取百分制记载,补考成绩合格以上按60分记载,不合格按实际成绩记载。技能证书按获取或未获取记载。

    第二十四条一学期一门课程缺课累计超过 12 学时(含)或该课程总学时三分之一的,取消该门课程的期末考核及补考资格。

    第二十五条学生必须按时完成规定的实验、实训、实习报告和平时作业,凡缺交报告或一学期中缺交作业三分之一以上的,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期末考试,在补考前按要求补足的,方可参加补考。

    第二十六条凡因病、因事不能正常参加期末考试的,需提前向学院书面申请缓考,学院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备案,同时将缓考信息录入教务管理系统,缓考成绩按正考记载。凡无故缺考者,不得补考。

    第二十七条学生经补考仍不及格的课程或被取消补考资格的课程,应予重修。同一课程允许多次重修,重修分为跟班、自修等方式,随下一次课程考核同时进行。课程成绩按重修实际成绩记载。因无故缺考、考试违纪等重修的课程,考核合格,成绩以60分计。

    因专业教学计划调整,下一年级不再继续开设的课程,不及格学生可按有关课程对应关系及学分转换的规定参加学习、考核。

    第二十八条学生考试应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不得补考。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经教育表现较好的,允许其参加该课程的重修。

    第二十九条学校鼓励和支持学有余力的学生学习开放式网络课程、外校课程,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对学生相关学习成果及经历,经学校认定后,可以申请转换为所学专业相应课程的学分,成绩按60分记载。通过转换取得的课程学分总和不得超过所学专业毕业总学分的30%。

    三年制高职学生在学满2年后,通过以上方式能够提前满足毕业总学分和毕业要求的,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第三十条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跨校辅修专业。符合辅修专业毕业条件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三十一条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的,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由学籍管理处予以存档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校认定后予以承认,按原成绩记载。

    第四节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按照学校转专业实施办法执行。

    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在符合转专业的条件下优先考虑。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也可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三十三条学生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按照学校转学有关规定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三十四条 凡申请转专业、转学的学生未获批准之前,应在原专业学习,不得先到拟转入专业或学校试读。

    第五节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予休学,休学时间以学年计:

    (一)因伤、病经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的。

    (二)因创业无法继续学业的。

    (三)因其他原因不能正常学习的。

    (四)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第三十六条 学生因创业申请休学,单次申请休学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申请休学次数不得超过2次。其他休学情况的,一次申请休学期限不得超过1年,在最长学习年限内申请休学次数不得超过2次。

    第三十七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为其保留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须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三十八条学生申请休学、保留学籍的,应由本人填写休学、保留学籍申请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后,学籍管理处备案、标注;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经教务处批准后,学籍管理处备案、标注。

    第三十九条休学学生应当办理离校手续。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学生在休学期间发生任何事故,责任由学生本人和家长承担。

    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学生休学期满,应于期满前1个月向所在学院书面申请复学,因病休学申请复学时,须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出具疾病痊愈的诊断证明。学院审核同意后,经教务处编入同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如无相同专业的,转入同一大类相近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学籍管理处备案、标注,完成复学手续。

    退役学生恢复学籍和创业休学学生复学照此条执行。

    第四十一条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返校学习的,回到同专业原年级学习,取得的跨校培养成果根据学校有关课程和学分转换规定,提出转换申请。无对应转换的原专业课程应当通过自修、跟班学习的方式完成学习和考试。

    第四十二条 保留学籍、休学的学生,在保留学籍、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休学期间有违法乱纪行为,符合开除学籍处分条件的,取消复学资格和学籍。

    第六节留级、退学预警与退学

    第四十三条 每学年结束后对学生学业情况进行审查。历年获得的学分数(含补考后)不足应修课程学分二分之一的,由学院审查后,经教务处编入同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如无相同专业的,转入同一大类相近专业下一年级学习,按编入年级的专业培养方案学习规定课程。已取得学分的课程可以申请免修,未申请者视为重修,以重修成绩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学习确有困难的学生,可于每学年开学2周内,由本人申请,经所在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后,编入同专业下一年级学习。

    编入下一年级学习的学生名单由学籍管理处备案、标注。

    第四十四条学生编入下一年级学习后,累计两学期且每学期获得学分数(含补考后)仍不足应修课程学分二分之一的,进入退学预警期,退学预警期为一学期。退学预警期内获得的学分数大于或等于应修课程学分二分之一的,解除退学预警。

    退学预警通知书由各学院审核签发,并通知学生及家长。

    每学期开学4周内,学院将进入退学预警期的学生名单报教务处和学籍管理处备案,学籍管理处负责信息标注。

    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在退学预警期内获得的学分数小于应修课程学分二分之一的。

    (二)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根据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七)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需填写退学申请表,经学院、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四十七条因退学或其他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必须在退学决定书或其他通知送达本人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学离校手续,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学生退学时牵涉到的费用问题,按国家及学校相关规定办理。

    第七节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八条学生在有效学习年限内,修完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达到规定的毕业总学分,思想品德考核合格,符合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毕业证书;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及时完成学生学历电子注册。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后,由学籍管理处向省教育厅申请核准。

    第四十九条在标准学制内,修完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但仍有总学分的五分之一以内(含五分之一)课程不合格,或未取得规定的职业资格证书,经本人申请,可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后,仍在有效学习年限内的,允许参加学校的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毕业作业)和答辩,达到毕业要求后,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五十条 在最长学习年限内,修完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未达到结业要求,可申请学校颁发肄业证书。

    第五十一条学满一学年(含)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未满一学年退学的学生,学校颁发写实性学习证明。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发给学习证明,所修课程成绩合格者,学校可发给单科成绩证明。

    第五十二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予以撤销。

    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学校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校予以注销并报省教育厅宣布无效。

    第五十三条对已达到毕业条件,但因受到留校察看处分,在毕业前尚未解除者,暂缓办理毕业证书(暂缓期为一学期)。待学校解除处分后,所在学院将相关毕业材料报送教务处和学籍管理处,办理毕业证书。

    第五十四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由学籍管理处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节学籍处理

    第五十五条对学生做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不发和撤销学历证书决定的,学生所在学院提出处理建议的同时,应当告知学生作出相关处理建议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同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学籍管理处协同相关职能部门,对学院提交的处理建议及相关支撑材料进行合法性审查后,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十六条 对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不发和撤销学历证书的学生,学校出具相应处理决定书,由学院送达本人,学生本人在送达回执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学生代表作为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2个及以上见证人签名,把文书留在学生的住所,以回执上签名日期为送达日期;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送达。

    学籍管理处根据处理决定完成学籍或学历注销手续。

    第五十七条被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五十八条学生对学校的学籍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由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五十九条 学生应当与学校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与稳定,保障学生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六十条 学生应按时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级各类教学及其它各项活动。如因病或因事不能上课或参加有关活动时,须履行书面请假手续。请假在3天以内的,由辅导员批准;3天以上1周以内由辅导员签署意见,学院批准;1周以上2周以内由学工处批准;2周以上由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批准。最长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一学期的三分之一。

    第六十一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六十二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六十三条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偷窃、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及学校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六十四条 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六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第六十六条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学生社团管理办法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团委批准并施行登记、注册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六十七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遵守学校勤工助学管理等规定,履行勤工助学有关协议。

    第六十八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将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六十九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七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宿舍管理、学生宿舍用电管理办法等规定。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七十一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十二条 学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三好学生”或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学校奖学金等多种形式,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七十三条学生申报各类表彰和奖助学金,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

    第七十四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学生确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尚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由学生所在学院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七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毕业论文(设计)、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1.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七十六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并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学院处理,学生工作处备案,跨学院的学生违纪事件由学生工作处协调处理;记过处分由学生工作处处理;留校察看处分由学院提出处理意见,学生工作处研究决定后,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处理;开除学籍处分,相关部门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提交校长办公会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第七十七条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七十八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时,出具处分决定书。

    第七十九条学校对下达学生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10日内,由学院将处分决定书送达学生本人,由学生本人签字(一式两份)后,处分决定即生效。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或其他媒体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八十条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其余学生处分设置处分期限:警告处分期6个月;严重警告处分期8个月;记过处分期10个月;留校察看处分期12个月。学生处分期内,学院应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处分期满后,按照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八十一条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及学院将真实完整地归入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自处分决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须办完手续离校。逾期不办又无正当理由者,由学校按有关规定执行。其档案由学生所在学院退回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八十二条学生奖励及处分具体实施办法和细则,按照学校奖、助管理办法、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学生申诉

    第八十三条学校成立由学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法律专家、学生代表组成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第八十四条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八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对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处分决定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将处理意见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八十六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江苏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八十七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晓或者应当知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八十八条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不一致的,可以向江苏省教育行政部门申诉。

    第八十九条学生申诉具体实施办法,按照学校学生申诉办法执行。

    第七章附 则

    第九十条本规定若有与上级主管部门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主管部门规定为准。若学校其他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