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办学点、各学院:
为切实做好2017年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对象
(一)本、专科学生。
(二)五年制高职四、五年级学生。
二.认定依据
(一)《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
(二)《江苏城市职业学院关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三.认定程序
(一)核查阶段:3月25日—4月5日
对2016年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核查调整。
(二)材料准备阶段:4月5日—4月20日
1.2016级本专科、五年制高职四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必须持《江苏城市职业学院学生家庭情况调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证明其家庭经济情况,同时提交《江苏城市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2.已办理过生源地助学贷款的2016级学生,可直接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填写《江苏城市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三)认定阶段:4月20日—5月15日
(四)上报阶段:
1.完成“江苏省资助业务管理系统”(http://58.213.129.204:9080/pros/identity/index.action)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库”的填报工作。
2.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情况工作报告、评议小组备案表和信息汇总表纸质版及电子文档分别于5月30前寄送和发送到省校学生工作处和办学系统学工群(50596303)或电子邮件xskjstvu@163.com。
将相关材料报送省校学工处汇总后,报学校审定。
四.注意事项
(一)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评议程序,做好详细记录。
(二)建立档案。2017年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做到100%建档,首先录入“江苏省资助业务管理系统”,各单位保留学生家庭情况调查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两份纸质材料。
(三)对审核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公示5个工作日,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四)各单位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建档以后,将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有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严肃处理。
(五)联系人:黄小宇、丁云;电话:025-86496569、86496570;通讯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应天大街832号;邮编:210019。
附件: 1.江苏城市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备案表
2.江苏城市职业学院学生家庭情况调查表
3.江苏城市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4.江苏城市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综合表现评议表
附件一.doc
附件二.doc
附件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doc
附件四:综合表.doc
附件五.doc5.江苏城市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汇总表
学生工作处
2017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