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办学点,各学院:
根据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关于下达2017年春季学期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名额及经费指标的通知》(苏财教〔2017〕17号)的精神,按照《江苏城市职业学院奖、助学金管理办法》(苏城院〔2014〕78号)文件要求。将2017年春季学期国家助学金名额及经费指标下达至各单位。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2017年春季学期国家助学金名额及经费指标与2016年秋季学期国家助学金名额及经费指标相同。
二、各单位要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校报等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使全校师生详细了解国家奖助学金的各项政策、评选条件和程序,自觉接受广大师生的监督。要严格对照评选条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组织好评审工作,确保每一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得到切实资助。
三、各单位要加强对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的领导。要按照《省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7〕94号)规定,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6%的经费用于建立奖助金。要加强奖助学金经费的使用管理,分账核算,确保喜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同时要接受财政、教育、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及学校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各单位在执行通知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省校学工处联系。联系人:丁云,联系电话:025-86496570
附件:2017年春季学期国家助学金名额及经费指标分配表
关于下达2017年春季学期国家助学金名额及经费指标的通知.doc
学生工作处
2017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