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城市职业学院奖助学金管理办法

时间:2011-05-25浏览:53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院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奖助学金的领导与管理
第二条 江苏城市职业学院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指导、监督各类奖助学金的评定、发放工作。学生工作处具体组织、协调各类奖助学金的评定及发放工作;
第三条 各系党总支负责对本系申请奖助学金的学生进行初审。
 
第三章 奖助学金资助对象和申请条件
第四条 各类奖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全日制本专科在校学生。
第五条 申请各类奖助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无违规违纪行为;
(三)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诚实守信,作风正派,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成绩优良,综合测评成绩优良;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无酗酒、抽烟等铺张浪费现象。
 
第四章 奖助学金的申请和评审
第六条 奖助学金的申请
学院每年集中组织、受理各类奖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凡符合奖助学金资助标准及条件者,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系提出申请,经系审核后填写奖助学金申请表。在同一学年内,学生各类奖学金不可兼得,但同时可以申请国家助学金。
第七条 奖助学金的评审
(一)学生工作处根据当年各类奖助学金的额度,按照各系学生人数分配奖助学金指标,并拟发有关通知;
(二)各系在做好宣传发动工作的基础上,对申请者的材料进行审查,组织初评,并将初评结果公示五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推荐的学生名单及相关材料报学生工作处;
(三)学生工作处对各系上报材料进行审核,若查实申请学生有任何违纪行为,可立即取消申请学生的奖助资格,在正式确定资助学生名单之前,将初审名单向全校师生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后,将推荐名单及有关材料上报省教育厅;
(四)各类奖助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五章 奖助学金中止
第八条 有下列表现之一者,须停止奖助学金的发放:
(一)违反校规校纪,受到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的;
(二)考试、考查作弊或考试、考查有不及格现象的;
(三)在宿舍内使用大功率电器的;
(四)有旷课现象或者迟到早退超过五次的;
(五)不能正确使用奖助学金,出现铺张浪费现象的。
 
第六章 奖助学金发放的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学院在收到上级部门拨发的当年奖助学金后,15个工作日内将奖助学金发放给受助学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国家助学金前五个月一次性发放,后五个月逐月发放;
第十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同学由学院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获得学院奖学金的同学由学院颁发学院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一条 各系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各项奖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奖助学金真正用于奖励品学兼优和家庭经济贫困的学生;
第十二条 学院严格执行相关财务制度,对各类奖助学金专款专用,及时发放给获资助的学生,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和拖延发放,同时接受上级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2011年 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