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民政厅(局)、征兵办公室,各军区、各军兵种,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武警部队,各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2008年冬季征兵命令》关于“各级各类本科、大专、高中院校学生完成专业课程学习后,参加实习至2009年毕业的,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条件的,可以批准入伍”和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关于做好2008年度各级各类院校应届毕业生征集工作的通知》(参加[2008]13号)关于“各级各类院校学生完成专业课程学习后,参加实习2009年毕业的,也可以确定有参军意愿的学生为预征对象,今年征兵开始时如因实习期未满没有取得毕业证书,可以将参军入伍视为实习,入伍后由学校补发学历及学位证书”的规定,为进一步推进征兵改革,提高新兵质量,现就征集各级各类院校2009年毕业班学生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征集对象范围
各级各类院校2009年毕业班学生(以下简称各级各类院校毕业班学生)指本科、高职高专、普通高中、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2009年毕业的学生。其中,高职高专毕业班学生应当完成专业理论课程的学习并取得毕业规定所需学分,仅需再完成毕业实习(设计)或论文答辩即能够毕业;普通高中毕业班学生,应当完成专业理论课程的学习,各门考试合格,具备取得高中毕业文凭资格;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毕业班学生应当完成专业理论课程的学习,除参加毕业实习或社会实践外能够毕业.
二、征集程序方法
各级各类院校毕业班学生的征集,参照征集各级各类院校应届毕业生的办法组织实施.
(一)本人向所在学校学生管理部门或其他负责征集工作的部门报名,学校按照参动[2008]13号文件有关规定,参照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确定办法确定为预征对象,并组织填写《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其中,“就读学校对本人在校期间表现及文化程度鉴定意见栏”要注明:“本人是(本科、高职高专、普通高中、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毕业班学生,已完成专业理论课程学习考核合格,具备毕业资格.”
(二)各级各类院校毕业班学生持《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到学校所在地兵役机关报名应征,由学校所在地县级兵役机关批准入伍.
(三)凡持《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应征的各级各类院校毕业班学生,按照征集各级各类院校应届毕业生的办法,实行优先报名应征、优先体检政审、优先审批入伍、优先安排使用.
三、学籍管理和证书发放
各级各类院校毕业班学生批准入伍人数,列入学校就业统计.本科毕业班学生,完成专业理论课程学习与相关实习、毕业设计和论文答辩合格能够提前毕业的,可以批准入伍. 高职高专、普通高中、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毕业班学生,完成专业理论课程学习合格的,入伍后毕业实习在部队完成,成绩合格的发给毕业证书.
学校发给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时,应当将已批准入伍毕业班学生的证书发给学生本人,或通过当地县级兵役机关转交学生本人.兵役机关转达交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各级各类院校毕业班学生被批准入伍后,因身体等原因退兵的,可以恢复学籍,继续参加学习实习、考试考核,按照有关规定毕业.
四、优待安置
各级各类院校毕业班学生批准入伍后,其家庭按规定享受有关军属待遇.被批准入伍的各级各类院校毕业班学生退出现役后,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按照现行城乡有别的安置政策接收安置;其中,取得普通本科、高职高专毕业文凭的农业户口青年,按照城镇退役士兵有关安置政策接收安置.
五、工作要求
征集各级各类院校毕业班学生入伍,是调整征集对象主体,优先征集高学历青年和应届毕业生,积极推进征兵工作改革的重要举措,是适应人才竞争形势,将征集工作前移,有效提高新兵征集质量的重要途径.各级要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发挥各级各类院校作用,充分调动毕业班学生参军入伍的积极性.教育部门要按照规定要求,认真搞好学籍管理、学历学位证书发放工作.民政部门要认真落实优待安置政策,切实维护应征青年的合法权益.要积极探索实践,深入研究做好毕业班学生征集工作的具体办法,为全面推进这项改革打好基础.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