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城院〔2010〕136号
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大学生活动中心的管理和使用,合理分配资源,切实有效地提高大学生活动中心的使用效率,更好地为全校师生服务,特制订《江苏城市职业学院大学生活动中心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江苏城市职业学院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江苏城市职业学院大学生活动中心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大学生活动中心的管理和使用,合理分配资源,切实有效地提高大学生活动中心的使用效率,更好地为全校师生服务,特制订《江苏城市职业学院大学生活动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大学生活动中心(以下简称活动中心)面向学校各系、社团、学生组织及校内各部门开放,不接受个人(私人行为)申请。活动中心内杜绝一切非法、不健康的活动。
第二条 学生工作处(团委)负责活动中心的设备配置和完善、设备日常的使用管理和维护。
第二章 场地预约
第三条 活动中心实行预约登记制度,以先到先得、重大活动、特殊活动优先、先学校后系部和社团为原则。
第四条 预约流程
(一)填表
申请单位经办人如实填写《大学生活动中心使用申请表》(见附件,以下简称《申请表》)的各项内容,并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盖章。
(二)审批
学生工作处(团委)签署意见,将通过审批的《申请表》交至东校区学生会登记。
第五条 受理时间
申请单位必须于活动开始前1-7日内的每星期一至星期四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5:30,将《申请表》提交校学生工作处(团委)办公室(东校区综合楼109室)。
第三章 场地使用
第六条 管理人员将在活动开始前30分钟开门。如有特殊要求,请提前说明。
第七条 使用单位必须遵守各活动场地的有关规定,确保活动场地的物品、器材完好。
第八条 活动需要使用的特殊设备(如连接投影仪的笔记本电脑等),使用单位应提前半天到活动中心进行安装和调试。
第九条 活动期间如遇突发事件,请及时联系活动中心管理人员(电话83774801)。
第四章 场地整理
第十条 活动结束后,使用单位负责活动场地的清理、复原。
第十一条 使用单位负责人应协助管理人员检查活动场地的物品、器材是否完好,并记录具体使用情况。如有损坏,进行相应赔偿,同时双方签字确认。使用情况作为“使用信用记录”登记在案并予以公布。“使用信用记录”将作为使用单位下次申请活动场地时审批的参考因素。
第十二条 活动中心管理人员负责查看电源、水龙头等是否关闭,锁好门窗,杜绝安全隐患。并做好场地使用记录,完成相关资料归档。
第五章 其它
第十三条 所有进入活动中心的人员,都必须遵守活动中心的规章制度,有序进场、退场,维护活动中心的安全稳定。
第十四条 任何道具需经管理人员审核通过方可入场使用。
第十五条 活动中心内不得使用各种钉子、涂料、双面胶等工具。
第十六条 除矿泉水外任何食品、饮料、奶制品不得带入活动中心。
第十七条 各单位使用的广告牌需按规定摆放在指定位置。活动结束后由使用单位负责将广告牌及时收回。
第十八条 活动中心不得使用明火,不得携带、使用违章电器。
第十九条 活动中心开放时间为9:00-22:00。特殊情况需经学生工作处(团委)批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校学生工作处(团委)负责解释。
附件:大学生活动中心使用审批表
附件:
大学生活动中心使用审批表
使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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