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城市职业学院考生考试违纪处理办法

时间:2010-07-27浏览:959

 

第一条 为严肃考风考纪,维护江苏城市职业学院考试的严肃性、公正性和权威性,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保证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参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管理,构成考试违纪行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监考人员记入“考场报告单”,其该门课程成绩按零分处理,准予补考。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且未放在指定位置;
(二)在试卷密封线外书写姓名、学生证号、准考证号或作其他标记;
(三)漏写姓名、准考证号、学生证号、座位号或字迹模糊无法辨认;
(四)用非黑色或蓝色笔或两种以上笔答卷(指定用铅笔答卷除外);
(五)开考后,禁止入场时间已到,不听监考人员劝阻强行进入考场;
(六)开考后,禁止离场时间未到,不听劝阻强行离开考场;
(七)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强行调换座位或未在指定的座位就座;
(八)将试卷、答题卡或统一发放的草稿纸带出考场;
(九)考试结束指令发出后,不听从监考人员警告,继续答卷;
(十)不听从监考人员警告,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互打暗号或手势;
(十一)在考场内吸烟、喧哗或有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经制止仍不改正;
(十二)携带通讯工具进入考场;
(十三)不服从监考人员的监督、管理;
(十四)留考隔离期间与场外人员接触;
(十五)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三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构成考试作弊行为。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该门课程考试成绩,按作弊处理,取消补考资格,取消学士学位申请资格,作出深刻书面检查,并按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一)违反规定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五)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六)在答案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七)传、接或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八)交卷后为正在答卷的考生提示答案;
(九)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雷同试卷的;
(十)与考试工作人员串通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十一)其他作弊行为。
第四条 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考试;
(二)严重扰乱考场秩序,辱骂、殴打监考人员或其他考生;
(三)考前窃取考试试题及答案;
(四)一次考试期间内,累计二次(含二次)以上严重违纪或舞弊。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该考点或考场全体考生成绩。
(一)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二)经鉴定“雷同”答卷超过该考场实际答卷数的二分之一;
(三)在未经批准的私设考点参加考试。
第六条 考生以上行为获得成绩,并由此取得的证书应当收回。考生如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对以上各条处理,考试管理部门应有记录,在记录上要有两名考务人员签字,并告知考生。对开除学籍的学生应通告其本人或代理人